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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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以下简称“绿色熊猫债”)机制安排,便利发行人规范有序开展绿色熊猫债注册发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项目认定依据,熊猫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对于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等声誉约束较强的发行人,允许其采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中的绿色项目类别。
  二、绿色债券框架的使用[1],允许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过绿色债券,且声誉良好的境外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优质境外主体”)[2]及两类机构使用其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绿色熊猫债。绿色债券框架应包含《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中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项核心要素。对于优质境外主体,如绿色债券框架中的绿色项目认定依据不包含《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或《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应在发行文件中补充上述认定依据。绿色债券框架应作为注册发行文件在银行间市场披露。
  三、项目评估与遴选,使用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的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若在发行阶段暂无或未明确具体募投项目的,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
  四、募集资金管理,两类机构应通过建立专项台账或其他适当途径管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并经发行人内部正式程序确保用于合格绿色项目,允许多只绿色债券以组合形式集中管理。对于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可将NRA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如募集资金出境使用,且境外银行账户无法作为监管账户的,发行人应妥善保存境外银行转账记录或专项台账等证明文件。
  五、存续期信息披露,使用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的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应按照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鼓励按半年度或季度进行披露,并在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披露时间安排。年度披露文件可参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六、评估认证报告,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实际或预期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认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2月18日
  [1]绿色债券框架包括包含绿色债券的可持续发展类债券/融资/金融框架。
  [2]由境外母公司(担保人)为其专司融资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自身发行过或其为集团内其他专司融资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发行过绿色债券的,且声誉良好,亦属于优质境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