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调查评估工作服务指南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调查评估工作方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设立并实施了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开展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可申请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相关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评估流程及评估内容等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B类主承销商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且符合《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调查评估标准》中关于业务合规情况及业务质量情况的要求,可以申请开展独立主承销业务。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维度 |
满足条件 |
具体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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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合规情况 |
1.注册发行环节 |
同时满足 |
1、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簿记发行等注册发行各业务环节,不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业务操作行为,有效执行自身的有关内控制度。 |
2.后续管理环节 |
2、在存续期信息披露督导、募集资金排查和企业风险跟踪监测、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后续管理业务环节,不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业务操作行为,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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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市场交易环节 |
3、在二级市场交易、北金所报价等交易规范业务环节,不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业务操作行为,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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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质量情况 |
1.经验指标:主要衡量熟练度和全面性,考察是否积累较为丰富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经验 |
同时满足 |
1、担任主承销商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达到10只 |
2、完成主要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工作(公募和私募品种至少各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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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力指标:主要衡量胜任力,考察是否具备独立主承销商应有的经验和能力 |
同时满足 |
1、牵头注册/备案工作(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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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牵头簿记建档工作(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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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牵头后续管理工作(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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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效指标:主要衡量贡献度,考察是否发挥B类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作用 |
作为参考 |
1、引入区域内新发行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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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做市报价商情况 |
二、工作流程
(一)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关于开展独立主承业务的申请。
(二)协会审核申请机构是否满足独立主承的申请条件。若符合受理条件,告知申请机构正式受理;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不符合事项告知申请机构。
(三)协会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向申请机构发送调查通知书。申请机构按照《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调查提纲及相关附表》(见附件1)撰写并提交《独立主承能力调查说明书》。
(四)非现场调查环节,联合调查工作组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独立主承能力调查说明书》就公司基本情况、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开展情况、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合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形式不完备或内容不充分的,告知申请机构提交补充材料。
(五)现场调查环节,联合调查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实地查看、查阅材料、访谈主承、访谈发行人等环节。
(六)对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申请机构,告知其整改意见,整改可于短期内完成的,要求申请机构及时整改并补充说明整改情况;整改事项较为严重的,退回申请。
(七)综合评估完成后,联合调查工作组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并提请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审议。
(八)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审议评估结果,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同意其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协会向其发送独立开展业务的通知;经评估暂不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后续业务开展情况及申请,再行组织调查评估。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附件:1.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调查提纲及相关附表
2.B类主承销商独立主承能力调查评估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