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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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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备案指南

 

为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规范信托公司承销商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强化多重角色岗位职责分工制度,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制定了《信托公司承销业务与受托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指导要点》(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要点》),备案材料以及备案流程等事项如下:

一、备案材料

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有意向开展在一项资产支持票据项目中同时担任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承销商业务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 备案意向;

2. 机构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 承销业务部门和受托业务部门的情况简介。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划分等情况;

4.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建设情况说明。信托公司须结合《指导要点》说明公司在“六个独立”方面的机制安排及制度依据,声明是否建立了切实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5. 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情况说明。信托公司须结合《指导要点》说明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情况。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

(三)受托业务相关制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信托公司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建设的备案材料。

(二)交易商协会评议备案材料要件齐备情况,对于其中材料要件不完备的,要求信托公司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三)备案材料要件完备、满足评议标准要求的,交易商协会就备案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四)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可开展在一项资产支持票据项目中同时担任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承销商的业务。

三、信托公司应按照备案指南的具体要求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备案材料,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可开展在一项资产支持票据项目中同时担任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承销商的业务。

四、信托公司应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信托公司应切实、有效执行利益冲突防范相关机制,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六、信托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与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信托公司承销业务与受托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指导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