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号
关于恢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相关规定,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协会秘书处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并经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海通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
二、海通证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三、主承销商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