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1号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协会秘书处进一步研究完善主承销商分层管理机制的决议,经评估研究,现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开展业务的区域范围限于其有营业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A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三、A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