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2020-08-28发布)
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如按照《工作规程(2020 版)》进行注册发行,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宏观政策精神,确保将资金用于存量周转等合理融资需求,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明确承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责,对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 在信息披露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2020-08-28发布)
房地产企业按照《工作规程(2020版)》进行注册,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等宏观政策精神,在注册环节全额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在发行前均需办理“重要事项排查”流程。房地产行业应严格按照MH.1表(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表)的要求披露信息;募集资金仅限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不得挪用。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责,围绕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做好相关工作。
. 发行人近一年第一大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如何确定行业分类及适用的行业补充表格? (2020-08-28发布)
《表格体系(2020版)》之“第四部分 行业分类说明”已明确:“近三年由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行业景气度等原因造成发行人各行业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如连续两年符合调整行业分类的标准,则调整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否则不调整”。因此,发行人近一年第一大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会调整行业分类。对于第一大主营业务的行业,发行人应选择相应行业补充表格,严格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对于营业收入或资产比重等指标占比较为突出的其他行业,发行人可以选择相应行业补充表格,适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