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表格体系何时开始执行?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2020-08-28发布)
《关于公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以下简称《表格体系(2020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新报送的注册项目应按照新版表格体系要求进行信息披露,7月1日起新发行的项目应按照新版表格体系M-12持有人会议机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此外,特别提示:对于7月1日前已报送的或已领取注册通知书的项目,鼓励企业在注册、发行时按照协会自律规则和《表格体系(2020版)》相关要求披露信息。同时,为保持公开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对已根据《表格体系(2020版)》调整披露形式和内容的,鼓励自7月1日起对不同通知书项下的发行披露材料进行统一。
. 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的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性文件是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 (2023-04-28发布)
注册阶段,若审计报告签署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的,原则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若签署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之后,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被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申报材料使用的,总所应出具“情况说明”作为项目报送要件,同时建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做好信息披露。
发行阶段,若审计报告签署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的,挂网审计报告原则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若审计报告签署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之后,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被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使用的,总所应出具“情况说明”作为发行要件,同时建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做好信息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已建立完善的总分所管理制度;(2)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已授权分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材料;(3)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对分所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发行人,在注册/备案材料报送、通道中任一阶段出具一次情况说明即可,可不重复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过“情况说明”,则注册/备案材料报送时,应在注册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查找方式。